当前位置:政策文件>正文

关于印发《滁州职业技术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 改革工程高等教育振兴计划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zlgc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6-12-13    查看:1294  次

各系、部、处、室:

滁州职业技术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高等教育振兴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滁州职业技术学院

                          2016年9月27日

 

 

滁州职业技术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高等

         教育振兴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高等教育振兴计划(以下简称“振兴计划”)项目建设,学院设立“质量工程”、“振兴计划”项目建设专项资金。

第二条 为加强“质量工程”、“振兴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8〕1号)、《安徽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721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等教育振兴计划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4〕1248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质量工程”、“振兴计划”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

第四条 “质量工程”、“振兴计划”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为:统一规划,分年实施;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绩效考评。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教务处根据“质量工程”、“振兴计划”建设目标和管理办法,组织项目申报、立项、评审,提出经费安排建议方案,学院审核批准经费额度,分项目下达年度预算。

     第六条 “质量工程”、“振兴计划”专项资金按照学院的预算管理体制划拨。专项项目资金一次确定,采取一次拨付或分年度拨付两种形式。专项项目经费资助或奖励标准按照《滁州职业技术学院2013/2017年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建设规划》(职教发〔2014〕11号)和《滁州职业技术学院“高等教育振兴计划”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职教发〔2016〕1号)文件执行。

第七条 “质量工程”、“振兴计划”专项资金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需按程序报学院审批。

第八条 “质量工程”、“振兴计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应确保按期执行,如遇特殊情况,对年度预算未完成部分,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如两年内未执行完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置。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九条 “质量工程”、“振兴计划”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包括软件建设、硬件建设、成果类、通讯费、劳务费等类费用,不包括学历、学位等进修项目费用,具体支出范围及核准报销比例上限如下:

1.专业建设类。项目建设软件费用(调研、学术会议、研讨会等费用)不得超过50%,其中调研费用不得超过10%;项目建设硬件费用(仪器设备、图书资料、耗材及设备保养维修等费用)不得超过30%;项目建设成果类费用(论文、论著、专利、视频、网站、展板、宣传片等)不得超过30%;通讯费不得超过5%;劳务费不得超过5%。

2.课程建设类。项目建设软件费用(调研、学术会议、研讨会等费用)不得超过30%,其中调研费用不得超过10%;项目建设硬件费用(仪器设备、图书资料、耗材及设备保养维修等费用)不得超过30%;项目建设成果类费用(论文、论著、专利、视频、网站、展板、宣传片等)不得超过60%,其中论文、论著、专利报销费用不得超过20%;通讯费不得超过5%;劳务费不得超过5%。

3.实训中心。项目建设软件费用(调研、学术会议、研讨会等费用)不得超过30%,其中调研费用不得超过10%;项目建设硬件费用(仪器设备、图书资料、耗材及设备保养维修等费用)不得超过50%;项目建设成果类费用(论文、论著、专利、视频、网站、展板、宣传片等)不得超过30%;通讯费不得超过5%;劳务费不得超过5%。

4. 教学团队。项目建设软件费用(培训、调研、学术会议、研讨会等费用)不得超过50%,其中调研费用不得超过10%;项目建设硬件费用(仪器设备、图书资料、耗材及设备保养维修等费用)不得超过20%;项目建设成果类费用(论文、论著、专利、视频、网站、展板、宣传片等)不得超过40%;通讯费不得超过5%;劳务费不得超过5%。

5.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项目建设软件费用(调研、学术会议、研讨会等费用)不得超过50%,其中调研费用不得超过10%;项目建设硬件费用(仪器设备、图书资料、耗材及设备保养维修等费用)不得超过20%;项目建设成果类费用(论文、论著、专利、视频、网站、展板、宣传片等)不得超过40%;通讯费不得超过5%;劳务费不得超过5%。

6.卓越技能型人才培养计划。项目建设软件费用(调研、学术会议、研讨会等费用)不得超过50%,其中调研费用不得超过10%;项目建设硬件费用(仪器设备、图书资料、耗材及设备保养维修等费用)不得超过20%;项目建设成果类费用(论文、论著、专利、视频、网站、展板、宣传片等)不得超过40%;通讯费不得超过5%;劳务费不得超过5%。

7.名师(大师)工作室。项目建设软件费用(培训、调研、学术会议、研讨会等费用)不得超过40%,其中调研费用不得超过10%;项目建设硬件费用(仪器设备、图书资料、耗材及设备保养维修等费用)不得超过40%;项目建设成果类费用(论文、论著、专利、视频、网站、展板、宣传片等)不得超过40%;通讯费不得超过5%;劳务费不得超过5%。

8.校企合作实践教育基地。项目建设软件费用(调研、学术会议、研讨会等费用)不得超过50%,其中调研费用不得超过10%;项目建设硬件费用(仪器设备、图书资料、耗材及设备保养维修等费用)不得超过20%;项目建设成果类费用(论文、论著、专利、视频、网站、展板、宣传片等)不得超过40%;通讯费不得超过5%;劳务费不得超过5%。

9.教学研究项目。项目建设软件费用(培训、调研、学术会议、研讨会等费用)不得超过30%,其中调研费用不得超过10%;项目建设硬件费用(仪器设备、图书资料、耗材及设备保养维修等费用)不得超过30%;项目建设成果类费用(论文、论著、专利、视频、网站、展板、宣传片等)不得超过50%;通讯费不得超过5%;劳务费不得超过5%。

10.重大教改项目。项目建设软件费用(培训、调研、学术会议、研讨会等费用)不得超过30%,其中调研费用不得超过10%;项目建设硬件费用(仪器设备、图书资料、耗材及设备保养维修等费用)不得超过30%;项目建设成果类费用(论文、论著、专利、视频、网站、展板、宣传片等)不得超过50%;通讯费不得超过5%;劳务费不得超过5%。

第十条 “质量工程”、“振兴计划”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和学院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质量工程”、“振兴计划”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学院资产,需根据学院有关资产管理制度归口纳入学院相关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凡应实施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学院物资采购管理以及学院财经使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单件(套)设备与软件购置费超过(含)10万的,需要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二条 “质量工程”、“振兴计划”专项资金须专款专用,经费使用报销内容应与项目建设任务书所列建设内容相一致,非“质量工程”、“振兴计划”项目产生的费用不得使用“质量工程”、“振兴计划”专项资金报销,“质量工程”、“振兴计划”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土建、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十三条 根据《安徽高等学校省级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学院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评估。专项财务检查和评估的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预算安排、按进度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质量工程”、“振兴计划”项目结题时项目组应及时结算经费,结余经费一年内可结转到项目组成员新项目的预研与开拓。一年内没有新项目的,转入学院账号。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保证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学校财务、教学管理部门等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对“质量工程”、“振兴计划”项目实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以教育厅、财政厅及学院批准立项的建设任务书或相关文件为依据。

             第五章 使用与审批管理

第十七条  研究项目经费使用实行主持人负责制。项目组其他成员使用经费,必须经主持人签字同意。项目主持人按项目下达单位管理办法和学院财务管理规定使用经费,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并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教务处是学院“质量工程”、“振兴计划”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的过程管理并监督项目经费的使用,协助财务处做好经费的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财务处负责“质量工程”、“振兴计划”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审查项目预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

第二十条  经费报销程序。项目立项后,由教务处建立《项目经费使用卡》(附件1),项目负责人持经费卡和报销单按财务审批权限审批,依财务制度报销,结题时经费卡上交教务处。

第二十一条  “两计划”项目考察调研、参加学术会议等外出活动执行审批制度,要按照《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学院国内公务出差管理办法》履行审批手续,“两计划”实行归口管理,调研考察、参加学术会等外出活动审批部门为学院教务处。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费用支付方式原则上为公务卡刷卡或者公对公转账,填报经费报销单时,后附发票、刷卡单或者转账凭证,必要时应要求项目负责人提供物品明细单等有效证明,并做到及时报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